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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生态环境法律适用规则体系 推动森林资源科学保护合理利用
        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配套典型案例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22-06-14 16:07:05

          森林作为与湿地、海洋并列的地球三大生态系统之一,在应对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方面具有重要生态功能。
          为加强对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导,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当事人合法权益,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配套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竹梅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健全法律适用规则和保护修复措施
          随着我国生态文明领域立法进程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推进,林地、林木交易日益增多,诉讼纠纷相应增加。2019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涉及森林资源的一审案件403989件,其中民事案件268180件。
          杨临萍介绍,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特点,积极回应环境资源审判实践中对丰富完善相关法律适用规则和保护修复措施的关切,制定出台《解释》,指导人民法院树立正确审判理念,统一裁判规则,依法妥善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
          《解释》共23个条文,就森林资源民事案件受理、林地林木交易、林地承包经营、林业碳汇等新类型担保、公益林经营、森林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等问题予以规范。
          《解释》强化市场规则统一,明确林地林木交易及纠纷受理规则。《解释》规定,当事人因作为物权变动原因的民事行为,对林地林木的物权归属、内容产生争议,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行使物权确认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依法受理。
          在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基础上,《解释》细化了林地承包经营规则,保障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解释》明确,家庭承包林地的承包方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未经发包方同意,或者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方主张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林地承包期内,因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继承等原因,承包方发生变动,林地经营权人请求新的承包方继续履行原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为落实生态区位保护要求,《解释》还明确了公益林经营利用规则。《解释》规定,对于当事人订立的公益林经营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进行特别审查,确保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鼓励经科学论证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前提下,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
          杨临萍介绍,《解释》总结吸收审判实践经验,丰富了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规则。《解释》明确,违反国家规定造成森林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以补种树木、恢复植被、恢复林地土壤性状、投放相应生物种群等方式承担修复责任。人民法院确定侵权人承担的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应当综合考虑受损森林资源在调节气候、固碳增汇、保护生物多样性、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方面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予以合理认定。
          服务保障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解释》规范了林业碳汇交易规则,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解释》明确,对于以林业碳汇为客体的新类型担保,人民法院在坚持物权法定原则基础上,依法保护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允许当事人通过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明确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不同责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适用。
          杨临萍表示,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决策部署,制定出台《解释》明确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则,对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升林草资源总量和质量、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具有积极意义。
          在《解释》中突出体现为坚持可持续利用森林资源,加强森林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依法支持绿色金融创新,从而巩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助力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
          《解释》规定,审理涉及森林资源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这是司法解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绿色原则”。
          对此,刘竹梅表示,绿色原则写入民法典,开世界民事立法之先河,为世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中国方案。《解释》中多个条款体现了对绿色原则的贯彻落实。
          具体而言,一是在林地承包经营纠纷处理中,以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重要遵循。二是在林业经营合同履行中,以避免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重要目标。三是在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以严格追究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责任为基本要求。
          总结森林资源保护有益探索和经验
          《解释》发布的同时,配套发布了10个典型案例。刘竹梅介绍,案例涉及长江防护林保护、黑土区周边荒山治理、森林火灾防治、绿色金融等多方面内容,体现了人民法院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对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法律适用规则的有益探索及经验总结。
          人民法院坚持生态优先,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环境敏感区保护。其中,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张某奉、赵某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人民法院判令毁损三峡库区长江防护林的行为人,限期就地继续履行补植复绿、管护抚育义务,依法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
          护航绿色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也是案例的突出特点。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诉歪某毁林种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被告人为追求短期经济利益,造成国有公益林大量毁坏。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积极促成调解,通过“刑罚+修复”的责任方式,有效维护了古茶林生存环境和当地群众长远利益。
          刘竹梅介绍,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尊重契约精神、促进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同时,注重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的维护,推动森林资源有序合理利用。案例7杨某家诉贵州省安龙县某村二组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案例8安某堂等五十四人诉山西省五台县某界村委会及第三人郭某华、张某如确认林地承包合同效力纠纷案,对此均有所体现。
          人民法院注重生态修复,保障科学及时恢复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在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诉叶某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人民法院考虑到补植树苗有季节性要求,创新适用先予执行司法措施,责令被告根据专业修复意见,在适宜种植时间履行补植义务,最大限度保障了生态环境修复效果。
          此外,部分案例还体现了人民法院落实国家绿色金融政策要求,依法支持金融创新,促进林业与银行业、保险业互惠共赢,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益司法样本。(记者 孙 航)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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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