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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地陈坟”案的明断巧判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发布时间:2023-01-18 09:20:51

          安徽省祁门县闪里镇的铜锣湾是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山村,这里峰峦叠翠,碧水回环。村里矗立着一座青石碑,石碑中央四个大字“王地陈坟”十分醒目。石碑上方刻有“高大爷钧判”五字,左侧刻有“万历拾年柒月初十日立”。此碑至今已有五百余年历史。石碑背后也承载了一场历经六百余年的诉讼官司。

          忠仆守墓

          唐乾符年间(公元874年一879年)黄巢军入江东,琅琊王氏后裔王璧与女婿郑传召集乡民抗争,因屡立战功,王璧被吴王杨行密授为检校兵部尚书,累加银青光禄大夫、金紫光禄大夫。杨行密死后,其子杨渥继位,但杨渥荒淫无道,王璧也被贬为祁门县令。随后,王璧以“年事已高”为由退隐祁门县。跟随王璧退隐的有一个名叫陈迪的仆人,他早年跟随王璧四处征战。王璧念其为人忠厚便将婢女彭三姐许配予他。

          唐乾化二年(912年)王璧去世,葬于桂下乡安定都文溪社湾坦(今祁门县闪里镇铜锣湾)。墓前按规制配置石兽、翁仲、华表,有享堂、碑亭等,王璧子孙购置墓场田地,占地四百多亩。因王璧九子二十三孙皆为显宦,分处八郡一十八县,大多不能来前尽孝守灵,于是,陈迪受托在墓旁盖了间茅草屋守墓久居,墓地日常均由陈迪打理。

          墓地被毁

          光阴荏苒,到了宋绍兴年间(1131年一1162年),陈迪后裔违背守墓祖训,将草屋附近的墓场“日垦月耕”据为己有,并陆续把陈迪和陈氏先祖葬于此,将王璧墓“毁削殆尽”。

          宋宝佑乙卯年(1255年),朝廷倡导旌表忠臣,祭奠显祖。祁门县高塘村王璧后人王元义闻讯后,就将王璧的事迹上报州府,请求帮忙修缮王璧之墓。得到批准后,王元义收回王璧墓地、山丘地一亩、平地四亩三角二十步。

          宋元兵燹之乱,王璧墓园又荒芜。到了明洪武九年(1376年),朱元璋下令旌表史上功臣,徽州府上表“保障乡闾”功臣名册,王璧位列第一。祁门高塘王氏子孙王胜孙、王伯万等再次上奏府县,“竭力复得”墓地一十五亩二角。

          明成化、明弘治(1465年一1505年)年间,因王璧墓地缺乏管理,墓场及地丘荒芜,被陈氏后裔陈容保“窃踞拜堂”占地建房,导致多起纠纷,均以高塘王氏败诉告终。

          明正德甲戊(1514年)三月初九,祁门县高塘王纶、王敬、王冕率子孙二十六人扫墓祭拜,发现陈容保又在王家祖坟地建屋,即“愤懑填胸”,立刻赶赴祁门闪里桃源村与陈玺、陈璞理论,陈家理屈词穷又见王家人多势众,便回复“三月十二日回话”。

          到了三月十二日,陈家答复“不允退业”,即房不拆、地不退。此时,王氏家族意识到事态严重,为阻止陈氏家族的行为,商议由王舜臣“修书告之”歙县岩镇、祁门历溪等地宗亲,于三月十九日前来璧公墓前商议解决此事。

          三月十九日,“得信风闻者”2000余名王氏子孙齐聚墓场约陈家理论,陈容保见状,自知理亏,便拆除小屋。“众见其服罪输情”,遂主动提出补贴陈家拆房的银两。

          但数日后,正在为陈家准备补贴银两的王家却收到诉状:陈容保之子陈廷萱向县衙告状,称王氏一族“人仗势众”侵占陈家田地。三月二十七日,王珙向县衙申辩,指责陈廷萱混淆事实,是“诬告”,并出示谱牒方志和土地鱼鳞图为证。

          五月初四这起案件由巡按御史吴公亲赴当地勘验,并查阅大量祁门县方志和王氏、陈氏族谱,查明璧公墓园历史渊源和纷争来龙去脉后,下判王氏胜诉。并行文督促祁门县知县康公遂令陈容保退还盗葬墓地。至此,事清案明。

          可到了明万历年间,璧公墓地纷争又起波澜。

          明万历九年(1518年),朝廷下发政令要求各地各族清丈墓地,“清理疆界”。十月初八,祁门鸿村及江西勒功等地王氏宗亲,相约到璧公墓清丈墓地。当1000余人来到墓地时,发现墓地荫木被砍,墓地被破坏被盗葬。众人忙询问墓场管理人陈新道,其辩解称,璧公墓邻墓为杨氏祖墓,盗葬可能系杨姓家族所为,并称陈氏后人不可能用他人挖的墓穴葬先祖。

          立碑息讼

          数日后,高塘村王氏后人王大儒、王子玉等觉得事情蹊跷,他们上告县衙。知县查清这桩盗葬墓穴案“罪魁祸首”正是陈新道等人。陈新道等人为达到霸占“龙脉”目的,伪造册簿,将王璧墓所在的“湾坦”改为“汪村”,将离王璧墓较近的王氏墓地主王胜孙改为杨胜宗,又在王璧墓后挖墓穴,葬入陈氏先祖,却对外谎称是杨氏所为。

          真相大白,祁门知县张侯、徽州府知府高侯、按巡院代巡蔡侯“三堂会审”后,“洞察陈奸”作出“明界还地”判决:“璧公墓居中,坐西面东,坟前地四亩;东至畔下陈地;北至陈大济墙脚及地;南至陈坟堑及地;坟后地北边直进六十六步界外系陈坟及地;南边直进六十六步界外系陈地;西边横过四十步界外系董天隆地。前后共计地二十五亩,定界画图。”

          同时,为防止节外生枝至滥讼不断,责令陈新道立“王地陈坟”(意即此处是王家的土地,陈家的坟地)石碑于诉争墓地处。“于本年(万历十年)七月十六日立碑定界,事遂结案收卷。”

          为免日后再起事端,在祁门知县主持调解下,王陈两家族又到祁门县小路口立约订盟。陈家在和息文约上签字画押,盟誓陈家今后不再发生此类事件。“王地陈坟”石碑竖立及诉讼终结前后历时一年,直至万历十年(1582年)十月初八日终结,至此这场历经五百余年的纷争真正落下帷幕。

          繁讼难休

          明崇祯年间(1628年—1644年),陈氏后人陈子卓又因租种、佃息等事“构衅生讼不断”,多次上告祁门县衙,由于“王地陈坟”案裁断明晰清楚,诉请均被驳回。陈善道、陈化龙、陈宏之、陈思哲等人又怂恿地邻陈天盖,伪造陈姓佃户文约,以订立和息契约为幌,上交祁门知县宋公,企图翻案。宋公审理后查明证据显属不实,遂驳回。

          清顺治九年(1652牟),陈氏后人陈文象觊觎璧公墓园丘地,将“王地陈坟”石碑移至陈姓地端当作界碑。又串通其叔陈云、陈胜、陈时,将墓园丘地分十二块,并盗伐价值千余金荫木二百余株外售。王家获悉后“揭贴遍告同宗”,并诉至祁门知县张公处。张公审后判决:拟杖责罚,责令陈文象将所盗石碑还立原址,所盗树木还归王文光收领。

          清乾隆三十年(1765牟),陈氏后人陈定生等人炮制与陈文象同样的作案手法,“捏造伪契,自盗自首”,将“王地陈坟”石碑“妄指为界碑”,将所盗伐璧公墓地树木卖与宗亲陈鹰。王氏后人获悉后,再次告至祁门县衙,知县李公根据顺治十年勘验结论,作出裁判:“陈坟系盗葬王地乃免迁之坟,且立有‘王地陈坟’石碑,则陈姓有坟无地;陈定生垂涎树木,陈孔仪、陈士治伪造白契;照例责惩,涂销白契,其树木变银若干,着王大治具领。”

          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祁门县衙收到陈氏后人陈孔仪诉状,状告王氏后人王正音所葬坟地侵占陈家土地。双方争辩不休。知县徐公详览历朝文卷、黄册、鳞册,查清案情后,裁决陈孔仪等“不得再行越界盗伐”,案结归档。

          该案反复历经六百四十年之久。《新安琅琊王氏统宗世谱》由此感叹:“纵观璧公墓地侵复史实,自宋迄清六百余年,逝者如斯。”正如光绪十四年编纂绩溪《南关博叙堂宗·卷八·家训》所写:“古来那有因讼得地而昌盛的?惟有已葬祖坟命盗等事不得不讼。其余田地银钱都算小事,不必结讼……一切小氛致讼,至于破家荡产辱身失名,自害害人到后始悔,何不早先思量。”

          掩卷沉思

          这起王陈两家墓地纷争案,历经六百余年,时空跨度之大、繁讼之长、两家涉诉人员之多实属罕见。究其因,一是跟徽州当地山多地少环境相关。康熙《徽州府志》记载:“郡之地隘,斗绝在其中。厥土骍刚而不化,高水湍悍少潴蓄。”徽州崇山峻岭,人众地稀,坟地纷争成为徽州讼事主要特征。二是对于“聚族而居,尤重先茔”的徽州宗族来说,为了强宗耀租,“不仅求安,且欲以求福利”(康熙《徽州府志》),十分注重祖坟的风水。“祖坟荫木之争,辄成大狱”(清赵吉士《寄园寄所寄》)。正如明万历年歙县县令傅岩在其《歙纪》中所记载那样:“徽尚风水,争竞侵占,累讼不休,……结而复起。”三是徽人好讼喜辩习俗所致。徽人认为“是非不辩不明”,无论何事,总喜争论,致使健讼盛行。“动辄呼冤,其声骇听。及唤至面讯,无非细故。”(清吴宏《纸上经纶》)。

          不过,透过这纠纷案的断案过程,不难发现不同时期裁判官的审判技巧和断案智慧。

          其一,明断巧判,兼顾各方利益。对这起时间跨度长的纠纷案件,裁判官首先尊重讼争史实,经过查方志,阅族谱,寻故人,勘现场,查明璧公墓虽经数百年沧桑,几度荒废几度复兴,但“王地”证据确凿,裁判官裁断讼争墓地归王家所有。不过,守墓人后裔子孙盗葬耕垦年久月深,让陈家将百年祖坟全迁不合情理,否则易酿成新的纠纷。所以,裁断既要明确是非,彰显道义又要注重现状,避免节外生枝,激化矛盾。祁门县、徽州府、按巡院“三堂会审”后,别出心裁地作出“王地陈坟”裁断,即争执墓地判属王家地,陈家坟茔判属陈家,均衡兼顾双方利益。

          其二,立碑划界,辨明是非曲直。立碑“王地陈坟”,一方面明确王陈两家墓地权益范围,为判断是非曲直给出明断,另一方面,通过“王地陈坟”碑宣示,禁止后续“盗葬”行为,为预防纠纷制定了评判依据。“三堂会审”判决还详尽划分了璧公墓地具体面积,消除了纠纷隐患。

          其三,订立和息契约,预防后续讼争。以陈家甘罚承诺形式来明确是非,彻底避免了后续纷争。此案明断巧判,对当下诉源治理和预防纠纷的产生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作者: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 刚

        责任编辑:韩绪光